□ 本报全媒体记者 李羚蔚
通讯员 宋琦颀
楼上楼下本为邻居,可因为下水道堵塞产生纠纷,两家人就此成了仇人.下水道被堵究竟谁该担责?遇到类似问题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?
案情回顾
孙某系某小区业主,张某是其楼下的业主。2022年7月,因张某擅自改动下水道导致楼上被水淹。2022年7月28日,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向张某下发整改通知书,因其私自改造下水道造成楼上住户及公共电梯区域遭受水淹,根据业主手册规定,限其7日内对排水管进行整改并恢复原位,并承担业主及设施损失,但张某拒不配合。
由于张某未对私自改动的下水管道整改,仍有下水继续上翻的风险,于是孙某自费将上翻的下水打扫干净,并未对被水泡坏的家具壁纸等进行修缮。
2022年12月,张某家中因长期无人居住且窗户未关,导致卫生间下水管道受冻堵塞,污水再次泛滥至孙某家中。事发后孙某在社区、警务站、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协助下,多次尝试和张某协商解决此问题,但均沟通未果,最终将其诉至法院。
法院经审理后判决,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孙某房屋维修损失3万余元,鉴定费6000元。
法官说法
本案主审法官介绍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,侵害物权,造成权利人损害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,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。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不动产的相邻各方,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确处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,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,应当停止侵害,排除妨碍,赔偿损失。
本案中,被告张某因擅自改动下水管道且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,致使楼上原告房屋因两次泡水造成损失,作为管理使用人的被告应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并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。
“远亲不如近邻”。在日常生活中,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则,特别是在行使装修、用水、排水等权利的同时,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,尽量避免对自身和邻居造成损害。对房屋内外的公共管道设施,业主应配合物业及时进行维护及维修,同时物业公司对公共排水管道等设施负有定期维修维护义务,在出现问题后,也要及时处理。
若发生如本案中类似排污管道返污的问题,该如何应对呢?
法官建议,首先,应当第一时间进行证据固定,如收集现场照片、录音录像、维修单位或物业公司证明、维修费用发票等证据;其次,应尽快查找漏水部位及原因,确定侵权责任主体,统计财产损失情况,与相关业主、物业公司、开发商等进行协商;最后,若双方协商不成,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,再向法院起诉为妥。 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